四川省绵阳市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兼谈运用从犯理论为面临死刑威胁的罪犯进行免死辩护的策略技巧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魏 东(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高级律师)
目 次
编者按
案情简介
辩护词
判决书
【编者按】
本案辩护的亮点是,辩护律师魏东博士正确把握了本案辩护的核心和重点:被告人李某被指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的主犯(共同犯罪),辩护律师必须意识到这是一起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重案,因此,重中之重是依法免除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死刑的威胁!正是根据这一根本性的辩护思路,魏东律师认真研究分析了指控证据和案件事实,将整个辩护的重心牢牢锁定于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上,大胆提出并充分论证了“被告人李某不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只是从犯”的辩护观点,通过庭上庭下反复同人民法院进行说理沟通,最终成功地说服了人民法院接受辩护律师的观点,促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李某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在本案另一主犯谭某被依法判处死刑的严峻情况下,李某只被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同时,本案的成功辩护实践也为探索总结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辩护的重要策略和经验技巧等提供了经典范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男,四川省绵阳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物资公司”)会计(兼职);同案另两位被告人谭某和杨某某,分别担任绵阳物资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2000年下半年,谭某与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实业公司)有关人员共谋,由谭某注册一家公司,由该公司为深圳实业公司专门开具增殖税专用发票,增殖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总额与海关代征增殖税专用缴款书价税合计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谭某注册的公司所得利润。2001年1月15日,谭某、杨某某共谋后,登记注册成立了绵阳物资公司,并被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谭某任总经理,杨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李某负责财务会计事务。同年2月1日,谭某以绵阳物资公司的名义与深圳实业公司和已注销的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签订所谓合作“协议书”;同年2月28日又与深圳实业公司签订所谓“委托进口合同”。自2001年4月16日至6月15日止,深圳实业公司向绵阳物资公司提供伪造的“海关代征增殖税专用缴款书”17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89 653 844.31元,税额人民币27 556 561.48元。绵阳物资公司即由谭某、李某等人依据“海关代征增殖税专用缴款书”和深圳实业公司以传真方式提供的受票人和销货清单,自2001年2月至6月期间,在没有任何实质性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骗取国家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260份,先后向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等2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8份,价税合计190 001 497.64元,税款27 607 055.20元。其中,1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受票单位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27 009 811.92元。为此,深圳实业公司先后给谭某好处费人民币92 500元,其中谭某将49 000元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税额,6 000元用于支付李某的工资,其余的用于绵阳物资公司的日常开支。在以绵阳物资诚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谭某负责全部业务,并与李某共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某为公司的注册登记筹措注册资金,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量。案发后,公安、税务机关向部分受票单位追回税款11 014 27.64元,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高达15 995 954.58元无法追回。其中,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9份,价税合计115 025 632.69元,税额16 713 126.90元。
为此,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谭某、杨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谭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杨某某是从犯。
【辩护词】
(暂缺,待补充。)
【判决书】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魏东律师提出的“李某不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依法只能认定李某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并依法对李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认为,谭某、李某、杨某某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和发票规定,利用无场地、无资金、无生产、无经营的“皮包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人民币2 73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谭某、李某、杨某某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谭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本案由四川刑事辩护专家律师魏东博士主办)
魏东博士/高级律师:法学博士/博士后/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委会主任、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是全国知名法学家、知名大律师。
魏东博士/高级律师从事法律及律师实务研究工作20多年,执业律师经历10余年,具有十分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其比较有代表性的相关业绩:(1)魏东博士/高级律师作为全国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刑法学研究会、省上市公司协会、省律师协会等省内政法机关及行业协会举行学术讲座或协助组织学术活动30余次,亲自承办过100余起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其中无罪辩护获得成功的案件20余起。(2)魏东博士/高级律师作为一名专家型律师,先后为近40地党委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法律专家咨询服务,担任了30余家国有企业、房地产公司及投资咨询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或特邀专家顾问,办理了200多件民商事法律事务,具有娴熟的法律业务技能,为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0多亿元,在同行业中具有良好声誉。(3)魏东博士/高级律师的法律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成果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已公开出版律师业务与法学研究成果专著51部,公开发表法学论文120余篇,有10多部(篇)研究成果获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等奖项,曾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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