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四川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魏东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近研究集资诈骗罪问题时发现: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集资诈骗案大案多,有的案件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给公民和国家造成了十分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了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据初步统计,仅2010年第一季度,全国各地就审理了数额过亿的集资诈骗案多达10起左右,其中比较多的集资诈骗案大案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浙江省有四起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外还有安徽、吉林等省市的部分集资诈骗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又针对集资诈骗案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解释说明,称非法集资若情节轻微可不定罪。可见,集资诈骗案涉及的系列法律问题和政策问题,需要在侦查、起诉、辩护和审判等各个环节予以谨慎处置,就刑事辩护律师而言,需要仔细辨析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并作出合理判断。
浙江“亿万富姐”吴英因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
作者: 袁爽 通讯员 胡冬阳
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12/18/386708.shtml
访问时间:2010年3月15日。
12月18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浙江东阳吴英案终于有了结果,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1981年出生在浙江东阳的吴英,只有中专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又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另外,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被告人吴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资外,还授意徐玉兰向他人非法集资,徐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人员达14人。
被告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上亿元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 被告人吴英不仅随意处分和挥霍集资款,巨额非法集资款本人竟无记录,公司账目也管理混乱,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均无法进行审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终审被判死刑
《财经》记者 叶逗逗
财经网,http://www.caijing.com.cn/2009-01-14/110048016.html
访问时间:2010年3月15日。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追究非法集资,可导致两种完全不同的刑罚结果;法律界人士建议经济犯罪慎用死刑判决
【《财经网》专稿/记者 叶逗逗】44岁的浙江省丽水市“小姑娘”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被处以最高刑罚——死刑。目前,杜案已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判决书显示,2003年到2006年7月,杜益敏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集资高达7亿元,于2006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拘捕。2008年3月21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益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1月13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杜益敏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杜的上诉请求,维持丽水中院的一审判决。
杜益敏案件始末
杜益敏1965年7月2日生,上海人,其长期在浙江丽水经商,人称“小姑娘”。
根据终审判决书,2003年至2006年7月,杜益敏在丽水市莲都区成立公司,以个人名义、公司担保设点向社会公众集资,累计集资款高达7亿元,案发时尚有1.28亿元不能归还。
据查证,杜益敏早年在丽水投资美容业、化妆品生意,亏损较大,后又投资房地产开发短期退出,越南矿山、青田钼矿等投资亦无功而返。但对外集资时,杜益敏仍以上述投资需要大量资金为由,伪造了包括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公章等。
法院判决书认定,杜益敏在实施公众集资过程中,承诺以月息1.8%至10%的高额利息回报,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方式,其所涉集资对象主要是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等地的67户集资,并通过包括杨某在内的一部分人再向社会上更多的人集资。
在一审判决后,杜益敏当庭表示上诉。她在上诉状中称,自己从生意亏损开始借款,而后又以投资为由,以高息向他人集资,不停地拆东墙补西墙,最后造成巨额集资款无法偿还是事实,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法院不能因巨额集资款无法偿还,就推定为明知无力偿还借款,并进而推定上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杜益敏同时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偏重。自己自始至终都把自己处于债务人的位置,不断地借钱还款,与其他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人不计后果,随意处置有着根本的区别,而至案发时尚有1.2亿不能归还,于“事实不符”。
为杜益敏提供辩护的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思源认为,杜丽敏的行为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非法集资争议
现行中国法律没有“非法集资罪”,但是由于非法集资可导致两种不同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宗。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惟一可作为司法参考的,是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称《取缔办法》)。《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集资诈骗罪最初是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8条规定的,后被纳入现行刑法典。《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属于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的量刑有很大差别,其中非法吸取存款罪的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最高刑却可判处死刑。区别两者的法律要件,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是否采取了诈骗的手段。
同样发生在浙江且影响颇大的吴英非法集资案,于2008年11月4日被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其本人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本色集团被控涉嫌集资诈骗罪。吴英案发于2007年2月,其被刑事拘留及逮捕时所涉罪名均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才最终提起公诉;公诉机关由东阳市检察院变为金华市检察院,而起诉罪名则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同诈骗到最后确定为集资诈骗。可谓波折不断。
近年来,中国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张涛披露,2008年1月至11月,全国公安机关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1590起,立案侦查1416起,涉案金额100亿元以上,通过侦办挽回经济损失近20亿元。
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中国要逐步减少乃至废除死刑,尤其是经济犯罪应慎用死刑判决。在丽水杜益敏终审被判死刑之前,还有几例因集资诈骗罪获此极刑者。
早在1986年,在浙江温州市的一起民间融资活动崩盘的恶性事件中,一名叫郑乐芬的女子因吸纳6200万元,被温州市中级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决死刑,于1991年9月经最高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2008年2月3日,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汪振东终审被判处死刑,其以养蚂蚁致富为诱饵,非法集资29.9亿元人民币,最后近8亿元无法归还。
在中国,诸多中小企业在商业银行借贷道路不通畅的情况下,依赖于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存活。但是,地下集资往往采取高利率吸取民间存款,其神话倒塌后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随着2008年以来民间金融资本进入小额贷款公司泡影的破碎,国家一方面对非法集资采取高压态势;另一方面在金融政策上又缺乏相应的制度引导,使得大量民间资金缺乏正常的借贷渠道,流入“非法集资”,而中小企业仍然面临资金流转困难。有识者认为,杜益敏等人遭遇实乃“体制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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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 |
集资手段 |
涉案金额 |
未归还金额 |
案件进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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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乐园地产 |
以“购房预付款”为由,向内部职工和当地市民高息集资 |
近1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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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年底,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已被警方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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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白银市郭文义等人 |
以传销产品、销售股票的方式 |
2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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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移送白银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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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峻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以合作投资安防、某焦炭交易中心、购买平安大厦的名义,吸收公众投资,并承诺每年返还客户投资额25%-30%的红利 |
4.7亿元 |
3.21亿元 |
2009年1月6日,法院延迟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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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魏冉冉 |
编造借款用途 |
2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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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8日,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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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万物春”非法集资案 |
设立公司,夸大梅花鹿养殖规模及效益,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诱骗集资 |
9.73亿元 |
3.33亿元 |
2008年12月11日亳州中级法院判处总经理唐亚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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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徐州市狮子山分理处 |
以高息拉存款为名,非法募集资金 |
5.05亿元 |
7900万元 |
2008年11月,徐州中院判处主犯彭继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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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吴英案 |
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为名,以高额利息非法吸收资金 |
12亿元 |
3亿元 |
2008年11月25日,与吴英关联的七名债务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庭;吴英另案处理,还未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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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市营口市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蚂蚁养殖户与公司签订《蚂蚁养殖购销合同》 |
29.94亿元 |
7.98亿元 |
2008年11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董事长汪振东在营口市被执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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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蚁神酒业”非法集资 |
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金及劳务费的手段,诱骗蚂蚁养殖户与其签订委托养 殖合同、蚂蚁养殖回收合同,以此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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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7万元 |
2006万元 |
2008年7月,内蒙古高级法院判处主犯蔡文国和李春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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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未来农业 |
认领股份、入股分红、高息借款 |
超1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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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日董事长吴振海被刑拘 |
浙江乐清一女文盲集资诈骗1亿多元今被判死刑
作者: 袁爽 钟轩
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8/21/370626.shtml
访问时间:2010年3月15日
浙江温州乐清一文盲妇女自称靠会款赚钱,集资诈骗1亿多元,在案发潜逃后仍继续赌博,直至在棋牌室中被抓。昨天(20日)下午,温州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存芬死刑。
据了解,2006年初至2007年底,被告人郑存芬以放高利贷、投资房地产等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以每万元每天20-70元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借款和呈经济互助会的方式,陆续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等15人1亿余元,用于挥霍、赌博以及呈张某某等人的经济互助会,致使巨额资金流失,无力偿还。其中,仅黄某某就被骗取4557.5万元。黄被骗后,其本人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关押。
2008年4月23日,黄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告诉其哥黄某,郑存芬可能逃往郑州或上海,要求黄某帮助寻找并把钱要回来。黄某一直开车在外面寻找郑存芬。2008年5月25日凌晨零时20分许,黄某在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一棋牌室内找到郑存芬,并将其扭送到公安局报案。
在庭审中,郑存芬当庭辩解数额只有2000万元,自己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真实。其辩护人辩称,郑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起诉书认定郑存芬骗取的数额,是根据郑存芬分别与黄某某等15位被害人按照被害人提供并经郑存芬确认的欠款欠据进行对帐,经双方确认的数额,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的数额,因此郑存芬当庭对数额仅2000万元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指控的部分数额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其辩护人关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郑存芬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集三家公司老总头衔行诈骗 300余人交出1.67亿
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68297
访问时间:2010年3月15日。
斯茶仙系原浙江东山食品有限公司、杭州东山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浙江斯茶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至2007年间,斯茶仙用出资、赞助等方法取得多项荣誉及虚职头衔,隐瞒上述三家公司无正常经营的状况,虚构投资开发项目,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宣传广告,印制、散发宣传手册向社会做广泛的虚假宣传,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以支付年18%至108%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300余人资金计人民币1.67亿余元,所得款项除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外,其余款项被斯茶仙用于还债及挥霍,至案发尚有1.42亿余元不能归还。此外,斯茶仙还犯有抽逃出资罪罪行。
8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集资诈骗犯斯茶仙执行死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陈秀军
安徽9.7亿元非法集资案首犯被执行死刑
扬子晚报网,http://www.yangtse.com/news/gn/201001/t20100108_709941.htm
访问时间:2010年3月15日。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1月7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万物春”集资诈骗案首犯唐亚南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唐亚南等人明知万物春公司经营亏损、养殖梅花鹿的收益根本无法返还本息的情况下,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虚假宣传万物春公司的经营状况,在安徽、河南、河北、山东、江西、江苏、北京等7省市116县区,非法集资人民币9.73亿元,绝大部分款项被用于个人购车、购置房产、挥霍、转移隐匿以及支付先前集资的本息、发放高额集资业务奖励及业务提成等。案发前尚有3.33亿余元集资款无法归还。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亚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亚南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判处唐亚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丁伟 孙健)
吉林省高院对“海天”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决
来源: 中国吉林网/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4/02/c_1215188.htm
访问时间:2010年4月3日
2010年4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依法对王希田等八名上诉人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希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一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没收财产,其中有3名被告人被定罪免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希田、邹长凯、崔有志、陈文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03年3月至2006年11月间,在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通化市、龙井市、珲春市、四平市,辽宁省大连市,天津市等城市共集资诈骗3.5 万人次,集资诈骗总额达人民币8.6亿元。
被告人王希田于2003年至2006年间数十次到境外进行赌博,挥霍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且不如实交待;另有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王希田支配,拒不交待此款去向,被告人王希田为了隐瞒其犯罪事实,多次销毁海天公司部分会计账目。
宋新华等20名被告人自2002年以来先后加入海天公司,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几十至几千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几十万至几千万元人民币,给群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至几千万元人民币。
另有“海天”案相关的45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在吉林省的长春、延边、通化三个地区接受审判。同时中止审理1人,撤诉2入。
相关报道:
最高法:非法集资若情节轻微可不定罪
来源: 新京报/新华网
昨日(7日),最高院刑二庭对非法集资案做出具体说明,要求各地准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的政策法律界限。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
最高院要求,准确把握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边缘案”、“踩线案”、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可定可不定的,原则上不按犯罪处理。特别对于涉及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处理。
此前,浙江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7.7亿元一审获死刑。目前吴英已经递交了万言上诉书解释自己的资金来源,上诉意见共有五条,包括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等。
贪贿犯罪慎用缓刑
刑二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应用做出说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不退赃或者退赃不积极、无悔罪表现的,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此外,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防疫、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一般也不适用缓刑。(记者李静睿)
相关链接:成都市黄某某集资诈骗案开庭 魏东博士/高级律师担任辩护人